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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免税
捐赠免税

(一)公益捐赠享受税前扣除组织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一条,接受捐赠的机构须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15年7月2日正式成立,为非公募基金会。2020年11月25日认定为慈善组织。2024年1月获评四川省“4A级全省性社会组织”。自2016年以来持续拥有“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此,向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自然人与企业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捐赠免税政策。

(二)公益捐赠有效凭据

公益捐赠票据是作为“抵税”的合法凭证,自然人、企业捐赠后,可以申请索要捐赠票据。您向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每一笔钱,我们都会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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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剩余部分结转后3年内可扣除。

(四)【个人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提供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财产处置、股利红利、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当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取得收入-其他抵扣项)*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五)“个税APP”操作流程

2024年3月21日至6月30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如果您在2023年曾向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了捐赠,那么在此次个人综合所得税汇缴时,填报公益性捐赠扣除具体信息,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减免个人所得税。详情可查看【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如有问题请咨询校友(基金)办公室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6293218